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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财政部规范数据资产管理工作回顾
数据要素50人论坛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9日 16:07:12

(网经社讯)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中国数据要素50人论坛”对2024年财政部数据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了梳理,形成以下工作要点回顾:

发布《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

2024年1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构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多方共建”的数据资产治理模式,逐步建立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拓展应用场景,不断提升和丰富数据资产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推进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以及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要通过加强和规范公共数据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探索公共数据资产应用机制,促进公共数据资产高质量供给,有效释放公共数据价值,赋能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升级,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提出了十二项主要任务:

1)依法合规管理数据资产,保护各类主体在依法收集、生成、存储、管理数据资产过程中的相关权益;

2)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适应数据多种属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要求相衔接,落实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权利分置要求,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数据资产产权体系;

3)完善数据资产相关标准,推动技术、安全、质量、分类、价值评估、管理运营等数据资产相关标准建设;

4)加强数据资产使用管理,鼓励数据资产持有主体提升数据资产数字化管理能力,结合数据采集加工周期和安全等级等实际情况及要求,对所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定期更新维护;

5)稳妥推动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完善数据资产开发利用规则,推进形成权责清晰、过程透明、风险可控的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机制。严格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授权运营主体对其持有或控制的公共数据资产进行运营。授权运营前要充分评估授权运营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明确安全责任;

6)健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体系,推进数据资产评估标准和制度建设,规范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加强数据资产评估能力建设,培养跨专业、跨领域数据资产评估人才

7)畅通数据资产收益分配机制,完善数据资产收益分配与再分配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依法依规维护各相关主体数据资产权益;

8)规范数据资产销毁处置,对经认定失去价值、没有保存要求的数据资产,进行安全和脱敏处理后及时有效销毁,严格记录数据资产销毁过程相关操作。委托他人代为处置数据资产的,应严格签订数据资产安全保密合同,明确双方安全保护责任。公共数据资产销毁处置要严格履行规定的内控流程和审批程序,严禁擅自处置,避免公共数据资产流失或泄露造成法律和安全风险;

9)强化数据资产过程监测,数据资产各权利主体均应落实数据资产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落实数据安全保护制度,把安全贯彻到数据资产开发、流通、使用全过程,提升数据资产安全保障能力;

10)加强数据资产应急管理,数据资产各权利主体应分类分级建立数据资产预警、应急和处置机制,深度分析相关领域数据资产风险环节,梳理典型应用场景,对数据资产泄露、损毁、丢失、篡改等进行与类别级别相适的预警和应急管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11)完善数据资产信息披露和报告,鼓励数据资产各相关主体按有关要求及时披露、公开数据资产信息,增加数据资产供给。数据资产交易平台应对交易流通情况进行实时更新并定期进行信息披露,促进交易市场公开透明;

12)严防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应建立数据资产协同管理的应用价值风险防控机制,多方联动细化操作流程及关键管控点。

公布《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等有关规定,2024年2月,财政部向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等发出《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从明晰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两大方面提出了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制度建设:

一是明晰责任方面,《通知》提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数据资源。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健全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及机制,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本部门数据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数据资产的具体管理。 

二是在健全制度方面,《通知》要求: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办法,针对数据资产确权、配置、使用、处置、收益、安全、保密等重点管理环节,细化管理要求,明确操作规程,确保管理规范、流程清晰、责任可查。涉及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通知》聚焦规范管理行为和释放资产价值,提出六方面的要求:

1)从严配置,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通过自主采集、生产加工、购置等方式配置数据资产。加强数据资产源头管理,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方法、技术标准等进行自主采集、生产加工数据形成资产;

2)规范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定,做好数据资产加工处理工作,提高数据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规范数据资产授权,经安全评估并按资产管理权限审批后,可将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授权运营主体进行运营。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安全可信的运营环境,在授权范围内运营,并对数据的安全和合规负责;

3)开放共享,积极推动数据资产开放共享,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强数据资产汇聚共享和开发开放,促进数据资产使用价值充分利用。加大数据资产供给使用,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数据资产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

4)审慎处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职、事业发展需要和数据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数据资产;

5)严格收益,建立合理的数据资产收益分配机制,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产权益。行政单位数据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数据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级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的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6)夯实基础,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结合数据资源目录对数据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按照《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等国家标准,加强数据资产登记,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建立并完善资产信息卡。

《通知》强调,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数据资产安全管理制度和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推进数据资产分类分级管理,把安全贯穿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数据资产安全风险,切实筑牢数据资产安全保障防线。

确立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聚焦数据要素价值释放

2024年12月,财政部公布了《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以下称:《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围绕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重点环节,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规范数据资产管理流程,形成数据资产管理全过程工作指引,打造数据资产应用标杆和典型案例,为后续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积累经验。《试点方案》确立的试点范围包括三大类,即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第一类包括: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中国科协等中央部门;第二类包括: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企业;第三类包括:北京、河北、大连、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深圳、广西、贵州、云南等地方财政部门,上述试点单位和地区的主要工作内容有五项:

1)编制数据资产台账,主要基于数据资源目录,加强数据资源汇集、治理,提升数据资源质量,按照数据资产定义,组织梳理试点单位符合数据资产范围和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形成规范化的数据资产管理台账,摸清数据资产底数。

2)开展数据资产登记,支持有关主体将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应登尽登,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产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登记。试点地方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统一登记内容,规范登记程序,发放数据资产证书,作为数据资产对外授权使用的凭证。

3)完善授权运营机制,建立并完善数据资产授权运营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授权运营条件,确保具备相应条件的主体依法合规开展授权运营工作,特别是公共数据资产对外授权运营,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权限,探索规范的资产使用和处置审批程序。

4)健全收益分配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积极探索以协议形式约定各方从收益分配中获取合理比例等机制,实现在分配方式、激励措施等方面的灵活配置,保障各权利主体依法依规享有收益权利。

5)规范推进交易流通,鼓励探索多样化价格形成机制,构建既有利于提高供给积极性,又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数据资产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有关主体基于运营主体提供的公共数据资产,再次开发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或服务,价格由市场决定。

针对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如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作出回复

2024年11月,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实施问答,重点就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如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作出回复,财政部会计司认为,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其中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一是完成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是具有完成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是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数据资源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是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五是归属于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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